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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寨县出台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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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12-06 11:10:58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网讯 为了有效落实好“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纪工委、纪检组)承担监督责任”总体要求,近日,丹寨县出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意旨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

  明确党委(党组)五大主体责任和纪委(纪工委、纪检组)五大监督责任。党委(党组)主要从五个方面履行主体责任。即党委(党组)统一领导的责任,从严管党治党的责任,规范制约权力的责任,支持纪委(纪工委、纪检组)监督的责任和教育引导示范的责任。纪委(纪工委、纪检组)主要从五个方面履行监督责任。即组织协调的责任,监督检查的责任,正风肃纪的责任,惩腐治贪的责任和追究问责的责任。两个“责任清单”的建立,为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倾尽全力履行责任提供了有力抓手和依据。

  建立正向激励和负面倒查机制,监督和制约权力规范运行,深化权力规范运行等级化管理模式,对权力运行不规范部门实行“挂牌督改”。实行党委(党组)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的集体责任,按照“五管”(管业务必管党务、管工作必管思想、管任务必管队伍、管效率必管作风、管资金项目必管廉政)、“五问”(问平时管了没有、问案件认真查处没有、问保障办案没有、问推动整改没有、问漏洞堵塞没有)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扛起管党治党职责,以上率下,层层传导压力。纪委(纪工委、纪检组)是党内执纪监督专责机关,研究解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中的重要问题,对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职责,对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以查办案件倒逼责任担当。

  建立健全10项工作权力运行清单备案制度,保障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落地生根。一是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双报告”制度,各级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在每年年初,将本单位、本部门以及本人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主体责任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县委和县纪委报告,并上报县级分管领导,纪委(纪工委、纪检组)每年年初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在每年的县委全会上,选取部分乡镇党委书记、县直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开展述职述廉,并接受民主测评;二是实行“签字背书”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分工,层层签字备案,推动任务落实,每年由县委常委班子成员或县纪委常委将带队对下级党委(党组)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三是实行专项督察制度,县纪委每年选取部分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作为问廉对象,就所在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个人廉洁从政情况和有关事项报告情况等开展专项巡查,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不力、群众反映问题比较集中、作风和腐败问题比较突出的部门和单位,开展专项督查,提高监督实效;四是实行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管县领导廉政谈话制度,按照每年开展一次以上的廉政谈话,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任职前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必经程序,提醒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县委廉政谈话由县纪委书记主持,县委主要领导分别与相关人员谈话,县分管领导与分管联系部门负责人谈话由召集的县领导主持,所辖系统纪工委书记或副书记参加谈话;五是实行“三重一大”制度,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的事项一律纳入监督范围,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领导班子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各级党委(党组)在召开“三重一大”会议前1-3天,通知所驻纪工委派人参加监督,并进行备案上报,强化对项目主管部门跟踪监督;六是实行县四大班子带头履行党风廉政报告制度,县委常委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党风廉政专题会议,听取县政府党组、人大党组、政协党组班子及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工作汇报及个人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县四大班子副职每季度至少半年要召开一次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听取分管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个人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汇报,县纪委、纪工委派人参会;七是实行对干部勤廉跟踪制度,对任前任中廉政考察、廉政谈话、廉政培训制度,防止“带病提拔”,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相关成员及时根据巡查监督、信访举报等渠道反映的问题,甄选约谈对象,经常性、针对性开展约谈;八是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制度,全县各单位部门全面梳理管资金管项目管审批岗位职责和权力,找出权力运行廉政风险,制定防控措施,建立“廉洁指引”(含权力清单、权力运行流程图、权力防控图),在单位工作岗位牌、云上丹寨网站等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形成制度预防腐败长效机制;九是建立规范抓早抓小常态制度,严格落实《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和《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的暂行办法》,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对党员干部苗头性的问题采取提醒谈话,对倾向性问题采取责成整改,轻微违纪问题采取早查处,形成监督问责新常态;十是建立满意度考评制度,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满意度评价体系,把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和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评价内容,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察考核、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明确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不落实的问责事项和方式。强调“两个责任”落实不力的要严格责任追究。(杨新量)

责任编辑:陈合敏【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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