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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体制机制 贵州省积极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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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10-31 09:38:54  来源:贵州日报  

  创新体制机制保障公平正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将行政复议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作为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标准。比如在办理贵阳三鼎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国土部门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行政复议一案时,涉及到小孟工业园区建设,在做了大量的调查调解工作的基础上,省政府法制办并没有简单的作出决定,而是针对存在的问题,积极做当事人各方的调解、和解工作,最终的裁决结果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和支持。”

  省政府法制办一位负责人说,这样的一种办案标准,既保障了我省重点工业园区建设,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全省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这是我省不断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推进政府行政复议体制创新的一个生动案例之一。通过各项改革措施,我省新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初步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初显成效。

  近年来,我省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在省政府法制办加挂行政复议办的牌子,9个市级政府共有行政复议机关9个,下设法制机构9个。市级政府的部门具有行政复议职权的有184个,均设有法制机构共计184个,88个县级政府均设有法制办。

  我省是国务院法制办最早确定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的8个省市之一。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职责的有关工作机制开展以来,我省在省政府成立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按照试点方案“政府主导、专业保障、社会参与、民主决策”的要求重新组建了行政复议委员会,其他试点单位也基本按照此模式重新组建了行政复议委员会,从而使重新组建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基本上体现了权威性、专业性、广泛性和公信力的要求。

  省本级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按以下程序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即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议后,以省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于事实、证据认定存在较大争议;专业性较强、难度较大;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其他重大案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理提出处理意见,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后,以省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于案情特别重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省人民政府领导认为必要的案件,经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理,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提出处理意见,报经省长批准或者经省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后,以省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此外,我省通过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初显成效。从各试点单位的做法来看,多数把除垂直管理部门或案件数量较多、专业性强、管理上有一定特殊性的部门以外的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权全部集中到本级政府。在运行机制上,省本级和多数试点单位探索建立了统一集中行政复议力量、统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统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统一以试点单位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四统一”工作机制,保障了办案质量,提高了工作效率。2013年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新收行政复议案件2241件,比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收案数高出16.11%,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法定渠道的功能和作用逐步凸显。

  通过试点工作,多数试点单位行政复议机构都得到加强。如黔东南州设立了立案科、调查听证科、复议应诉科,增加行政复议人员编制7名。与此同时,各试点单位所需办案经费、办公场所、技术装备和交通工具相应得到改善和保障。省政府本级增设行政复议机构后,从2011年开始推行立审分立机制,行政复议渠道进一步畅通。2010年立审没有分立前省政府本级收案83件,受理31件;立审分立后,2013年收案144件,受理64件,分别是2010年的1.73倍和2.06倍。(许邵庭)

责任编辑:田茂琪【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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