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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学途中发生事故学校不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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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5-15 09:59:37  来源:贵州都市报  

  5月13日,《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进行审议。《条例(草案)》规定,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或者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近年来,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发,仅2011年—2013年全省发生的学生重大伤害事故就有328起。伤害事故一旦发生,无论是否发生在学校,也不管学校是否有责任,多数家长都要求学校赔偿,少则数万元,多则上百万元,有的还通过到学校“闹”的形式获取更多赔(补)偿,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为有效预防和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切实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利益,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并将我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在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方面行之有效的做法用法规形式固定下来,制定《条例(草案)》十分必要。

  《条例(草案)》明确界定了适用范围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同时,《草案(条例)》中明确符合规定的“学生”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的在校学生。而“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段昌婧)

责任编辑:田茂琪【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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