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决定对《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八条修改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委托国家税务机关代为征收,征收凭证使用省国家税务机关印制的票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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