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明确,禁止使用公务用车进行非公务活动,不得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嫁娶、私人聚会、探亲访友、接送亲友等与公务无关的活动。禁止领导干部驾驶公务用车,除经批准的公安、检察、安全、外事等部门领导干部外,其他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一律不得驾驶公务车辆。禁止将公务用车借给私人使用,不得将公务车辆用于个人学习驾驶,领导干部不得借用或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公务车辆。禁止乱停乱放公务用车,不得将公务用车停放在各类娱乐场所。禁止节假日期间使用公务车辆,节假日期间除指定值班和临时调配执行公务的车辆外,其他公务用车一律由所在单位统一规范停放,不得擅自驶离停放区域。禁止隐藏、涂改、损毁公务用车标识,对制作有特殊标识的公务用车,不得隐藏、涂改、损毁标识标牌以逃避监督。禁止报销违规使用公务用车产生的一切费用。对违规驾驶公务用车,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外,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使用人承担。
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有关部门要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手段,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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