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先后三次进入潘某家小卖部盗走4包磨砂黄果树香烟,硬装中华香烟1包。同年 4月2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某再次窜至被害人潘某家门口,看见潘某家铁门未关紧,便从铁门缝进入屋内准备实施盗窃时,被潘某发现并被抓获。
经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价格鉴定,被盗5包香烟总价值为93.00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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