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剑河县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义务,改变代表在闭会期间履职缺位的现状,县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法,近日出台《剑河县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的暂行规定》,对县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和任务作出了硬性要求,给县人大代表戴上了“紧箍咒”。
一是定任务,对县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进行量化规定。代表小组每年开展活动要达2次以上;代表在人代会闭会期间专职执行代表职务每年不得少于10天;代表每年在原选区收集社情民意每年至少1次以上;代表在走访选民或参加视察调研结束后,每年必须向县人大常委会反馈社情民意1次以上或向“一府两院”、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批评、意见1条以上;代表每年要参加集中视察活动1次以上。
二是服好务,为代表开展活动提供良好保障。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并按正常出勤对待;县人大常委会及其工委必须为代表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服务,对无固定收入的代表要予以适当补助,从今年开始,给予每人补助600元,并争取列入县财政预算。
三是严考核,对县人大代表履职情况进行问责。建立人大代表履职档案,对代表履职进行数字化管理,将代表在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的活动情况记入代表履职档案,公开代表履职情况,接受人民监督;对履职不力、选民意见大、问题突出的代表,将依法启动罢免程序。(剑河县人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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