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女士诉称,2012年9月28日,她去沃尔玛超市宣武门店购物,超市员工清洁地面时泼洒了大量不明液体,导致她摔倒,因该液体具有腐蚀性,使其皮肤多处被烧伤。
沃尔玛公司及其宣武门店辩称,事发时,超市正在进行该区域的特别保洁,四周用购物车遮挡,贾女士推开购物车进入该区域购物导致受伤。超市认为,贾女士所受损伤是其自身原因造成。
法院认为,贾女士在超市购物时,因员工用清洁剂清洁地面,导致贾女士滑倒皮肤烧伤,超市未能尽到保障贾女士人身安全的义务,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沃尔玛宣武门店是沃尔玛公司下设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故赔偿责任应由沃尔玛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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