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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业农村厅通报2022年度长江十年禁渔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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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0-14 16:40:30  来源: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今年以来,为推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维护长江禁捕秩序,贵州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扎实开展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执法行动,取得积极成效,共查处案件598件,移送公安机关81件,行政罚款47.78万元。为进一步提升各地渔政执法水平,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作用,震慑非法捕捞行为,现从各地查处的案件中,选取8起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赤水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查处苟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非法捕捞案
 
  2022年3月7日,苟某某在赤水河赤水市第一中学外河段使用弹弓射鱼器进行捕鱼被赤水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查获,当场未发现渔获物。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弹弓射鱼器为禁用渔具,当即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2年3月22日,经赤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作出不起诉决定,由行政执法机关对涉案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苟某某处以没收渔具并罚款10000元的处罚。
 
  二、龙里县农业农村局查处龚某某销售禁用渔具案
 
  2022年6月15日,龙里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龙里县醒狮镇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龚某某在龙里县醒狮镇某百货店内销售禁用渔具(钓钩数7个及以上真饵复钩钓具62盘、手抛网2张、虾笼16个)。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龚某某处以没收禁用渔具并罚款300元的处罚。
 
  三、湄潭县农业农村局查处唐某某、王某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禁用渔具垂钓案
 
  2022年6月30日,唐某某、王某某到湄潭县石莲镇黄莲坝村新寨组乌江码头水域垂钓,被石莲镇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两人所持鱼竿使用的鱼钩系真饵复钩(盘钩、8钩/盘),现场无渔获物。经县人民检察院审查,作出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由行政执法机关对涉案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湄潭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唐某某、王某某处以没收渔具并罚款2000元的处罚。
 
  四、岑巩县农业农村局查处侯某某、杨某涉嫌违反禁渔区的规定进行非法捕捞案
 
  2022年7月7日,侯某某和杨某到岑巩县龙江河光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总院村杉木滩断坝处进行非法垂钓,龙田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当场查获鳜鱼8条,重量0.5公斤。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和《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对侯某某、杨某处以没收钓鱼竿、渔获物并罚款1000元的处罚。
 
  五、开阳县农业农村局查处彭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2年8月20日,彭某在开阳县龙水乡和平村小河口河边使用8根鱼竿进行垂钓时,被开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调查,彭某在开阳县龙水乡小河口进行一人多杆垂钓,钓获物达223.1公斤,销售钓获物4条,销售收入850元。经开阳县价格中心认定,彭某所得钓获物货值1.1601万元。执法机关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已将该案件移交开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六、纳雍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杨某某违规垂钓案
 
  2022年8月31日,纳雍县乐治镇派出所民警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杨某某在乐治镇西界河码头使用多杆垂钓,随即将当事人传唤至乐治镇派出所,现场查获涉案渔具4根鱼竿,其中1根鱼竿使用爆炸钩,鱼钩数量5个。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长江流域纳雍县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之规定,对杨某某处以没收涉案渔具并罚款500元的处罚。
 
  七、沿河县农业农村局查处王某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案
 
  2022年9月7日,沿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乌江沙坨电站库区大坝上游约200米处使用“爆炸钩”垂钓。沿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调查,发现王某正在使用一支连接真饵复钩(16个钓钩)的钓竿垂钓,现场还查获无钩钓竿一支,盘钩(8个钓钩)4盘,诱饵若干。王某在长江流域禁渔期间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已由沿河县农业农村局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
 
  八、普定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林某违规垂钓案
 
  2022年9月13日,普定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水域巡查时,在普定县穿洞街道九股龙洞大坝上游约200米处发现林某正在使用2根鱼杆垂钓。执法机关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其处以300元罚款的处罚。
 
  上述典型案件的严厉查处,体现了农业农村部门重拳整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禁捕秩序的坚定决心。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继续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加强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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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捕提示:长江流域天然水域禁止电、毒、炸及各类非法捕捞行为;禁止销售电鱼设备和禁用网具;禁止收购、销售、加工野生鱼。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止垂钓,其它天然水域从事休闲垂钓的,应遵守当地垂钓管理有关规定,垂钓渔获物禁止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为非法捕捞。
 
  举报电话:
 
  贵州省:0851-85289790
 
  贵阳市:0851-87987235、0851-87987065
 
  遵义市:0851-27588200
 
  安顺市:0851-33347661、0851-33234432
 
  铜仁市:0856-5260821
 
  毕节市:0857-8222718
 
  黔南州:0854-8580609、0854-8285850
 
  黔东南州:0855-8507931
 
  附件:长江十年禁渔小知识
 
  1.违反规定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活动的,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违反规定销售禁用渔具的,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规定进行一人多竿多钩垂钓的,如何处罚?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4.违反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活动的,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渔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叶敏【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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