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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严厉打击“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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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0-14 16:36:17  来源: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全州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近年来,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现个别中介机构或个人利用不法手段从事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非法活动,严重扰乱了住房公积金正常管理秩序。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关于扫黑除恶斗争的决策部署,保障住房公积金有序运行,维护广大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精神,现就严厉打击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缴存职工通过下列情形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将被严惩: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如提供虚假的婚姻证明、购房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不动产权证、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购房发票(收据)、契税发票、建房材料发票、户籍证明、银行还贷明细证明、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医疗发票、异地缴存证明、离职证明、征信证明等材料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二)隐瞒事实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包括:1.不如实提供个人真实信息,如隐瞒婚姻状况不提供结婚证(离婚证);2.以一次性结清商业贷款为由提取公积金后拒不清偿商业贷款的;3.虚构贷款条件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4.进行虚假承诺的;5.隐瞒其他事实办理公积金提取的。
 
  (三)虚构住房(租房)消费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包括:1.以购房名义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后私自撤销备案的;2.同一套房短期内频繁交易提取住房公积金的;3.虚假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四)中介机构或个人发布虚假广告信息,为缴存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虚构住房消费行为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等业务的行为。
 
  (五)其他以欺骗手段骗提骗贷公积金的行为。
 
  二、对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虚假公文、证件、合同、票据或印章等均属违法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现造假行为后立即现场扣押证据,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住房公积金执法机构对业务进行定期稽查,发现以虚假手段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中介机构和个人,责令限期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并将当事人骗提骗贷行为函告其所在单位,同时列入黑名单,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违反党纪、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行为涉黑涉恶或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三)业务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协助缴存职工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严防诈骗陷阱,合法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管理部,从未批准或同意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办住房公积金业务,所有业务均按照办事承诺依法办理,不收取任何费用,没有因“中介”参与可以多提、多贷或特殊办理的可能性。缴存人在办理相关业务前,可登陆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gjj.qdn.gov.cn、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手机公积金APP或致电公积金服务热线0855-12345了解办事指南,通过合法渠道办理相关业务,谨防上当受骗。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不良中介机构和个人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855-8228921(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稽核科)。对相关举报信息我们将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对恶意举报或者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0月14日
责任编辑:叶敏【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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