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强制执行了,又是什么感觉!
3月15日,面对态度极为嚣张、拒不配合的被执行人杨某某,执行干警果断将其铐上,拘传至天柱县法院作进一步处理。
据悉,杨某某因为租赁合同纠纷被起诉后,认为这是双方的私事,不应该起诉到法院处理,这样有损其名誉。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仍认为是双方的私事,拒不配合法院工作,态度极为恶劣。
殊不知,起诉是公民的权利;进入强制执行的案件,更不是双方的私事,法院执行的是生效法律文书,是以法律形式确定的义务,更是法律的权威,被执行人必须履行。
迫于法律威严,被拘传到法院的杨某某,经过执行干警释法明理、晓明利害关系之后,对法律有了进一步了解。此刻,才认识到自己的严重错误,并当场写下了悔过书。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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