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2017年5月14日,赵某驾驶车辆由
施秉县往黄平县方向行驶,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致使所驾车辆与对向张某所驾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车辆的乘车人龙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队事故认定,赵某、张某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龙某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保险公司赔偿后,因赔偿事宜赵某与龙某产生分歧,赵某诉至法院。
法官接到案件后,考虑到龙某因事故致残,需要家人长期照料,如果判决结案,一旦不服判决一方提起上诉,将会拉长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时间。为尽快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沟通,从责任划分、赔偿标准、法律适用等方面逐一进行释明。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赵某赔偿龙某各项损失36万余元,赵某当庭兑现6万余元,剩余30万元分三期支付给原告。履行期快到,赵某便主动联系法院将30万元按时打入法院账户,法院遂及时联系龙某家人兑现了赔偿款,解决了龙某家庭实际困难。
施秉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每一起纠纷背后都是民心,扎实办好案件就是为群众办实事,解民忧、纾民困,对于事实清楚、双方责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都争取调解处理,调解结案既维护法律权威,又起到了很好的普法教育作用,更体现了司法为民情怀,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黄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