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岑巩县人民法院对6起醉酒驾驶案共6名被告人进行集中宣判。
【无牌无证醉驾行】被告人刘某某、唐某某、杨某某、项某某分别在不同时间酒后驾车在道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检测,四人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后经鉴定四被告人血液乙醇含量分别为174.20mg/100ml、87.49mg/100ml、147.86mg/100ml、129.61mg/100ml。四被告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提起公诉起诉。岑巩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四被告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牌无证酒驾,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分别对四被告人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至3千元不等。
【报废车辆鲁莽行】涉案被告人杨某平酒后驾驶已经报废的机动车在某路段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杨某平血液乙醇含量为108.38mg/100ml。杨某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结合全案情况依法判处杨某平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酒后驾驶逃逸行】2022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沈某某饮酒后驾驶小轿车行驶在某乡镇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碰撞公路护栏,造成车辆及道路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因案发时间正值凌晨,夜深人静,沈某某心存侥幸,逃离事故现场。案发后,民警在沈某某家中将其查获。经鉴定,沈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4.39mg/100ml。经交警队认定,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鉴于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判处沈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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