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底,被告人马某、汤某、罗某3人共谋后租车来到岑巩县城,由马某找到经营窗帘生意的被害人老刘,以需要详谈定做窗帘事宜为由将老刘约出来,由汤某扮演收购金条的老板、罗某扮演出售金条的富商、马某扮演中间人。取得老刘信任后,马某表示可以10万元从罗某处低价买进金条2条,再以18万元的高价卖给汤某,从中赚取8万元差价,但现在资金不够,诱骗老刘拿出现金4万元用于购买“金条”。老刘拿钱后,马某将“金条”交给老刘,让他将金条送给收购“金条”的汤某并收取18万元,在老刘送金条的途中,3人依照事先约定悄然逃离。
案发后,经贵州省博物馆对马某等人用于行骗的金属条进行鉴定认定,该“金条”金属表面成分鉴定中未检测到黄金成分,就连3人用于诈骗的“现金”也是“冥币”。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汤某、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分别判处马某、罗某、汤某有期徒刑,同时判处罚金;犯罪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赔被害人;扣押在案的假金条、冥币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利不苟就、害不苟去,天上不会掉馅饼,世上也没有不劳而获,企图一夜暴富发横财诚不可取,努力奋斗才能梦想成真。而3被告人的横财梦,也全部写在刑法条文里。
小编提醒广大群众:遇到“好事”请仔细辨别,切勿轻易相信,避免上当受骗重蹈老刘覆辙,发觉情况不对,请及时拨打110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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