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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网格员意外猝死,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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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3-28 13:53:35  来源:剑河县人民法院  

  案件简要:

  2020年6月3日,某镇政府为该镇90名脱贫攻坚网格员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每人100万元。其中一名网格员刘某意外猝死后,经与保险公司沟通无果,刘某的妻子及儿女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剑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17日上午,刘某(生前为剑河县某镇村支书和网格员)与本村网格员梁某等为村民的田土测量实际方量,当晚刘某吃完晚饭后便回到自己房间。18日凌晨零时,刘某欲给放在枕头旁边的手机充电,在插手机充电器时,刘某翻身从高约50厘米的床上摔到杉木地板上,约十分钟后死亡,其尸体未经尸检便进行了火化并安葬。刘某生前患有胰腺炎,曾因此住院两次,后戒酒半年有余,死亡当天未饮酒。某政府工作人员在刘某死亡后几天前往吊唁时告知刘某家属,曾为其购买有保险,其家属将刘某安葬后遂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告知刘某死亡不属保险责任而不予赔偿。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向某政府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和对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该案中某政府与保险公司订立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采用的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虽然保险公司在给某政府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上有“在您填写投保单前请先仔细阅读保险人提供的本保险所适用的各个条款,阅读条款时请您特别注意条款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等内容(黑体字样)并听取保险人就条款所作的说明”的提示,但根据该案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向某政府提供了该格式条款并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不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作为免除被告责任的依据。

  常理下对“意外伤害”的理解应当指因意外事故而导致残疾、身故等事故。“意外”包含“突发性”、“非本意性”特征,“事故”包含“外来性”、“非疾病”特征。该案中刘某从床上跌落至杉木地板上约10分钟后死亡,其从床上跌落属外来性的、突发性的、非本意性的,结合刘某死亡前白天仍能正常工作,平时亦能正常工作,死亡前亦未饮酒,其从床上跌落地板上死亡,更符合意外伤害的特征,故应认定为意外事故。

  法院判决:

  据此,剑河法院依法作出保险公司赔付100万元保险金的判决。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吴如贵【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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