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通过聊天软件在网上认识一位昵称为“某豆”的人,在聊天过程中,“某豆”告知杨某帮助转账可以提成。在“某豆”的教唆指导下,杨某先后将身边朋友李某、陈某等人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共计70余个账户提供给“某豆”,并依照“某豆”的安排帮助转账,涉案流水190余万元,杨某非法获利1万余元。据调查,涉案款项系电信网络等犯罪活动的赃款。案发后,违法提供账户帮助转账的李某、陈某等人非法获利均已被公安机关没收,且受到相应处罚。
综合全案犯罪情形以及被告人杨某的认罪悔罪态度,岑巩县人民法院当庭进行宣判,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手机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杨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1. 什么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我们日常生活中应注意什么?
首先,不要听信网络上所谓刷单、转账提成等能轻易赚钱的消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天上不会掉馅饼;其次,保管好自己的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等,不能外借!不能外借!不能外借!重要的事情说三遍;最后,推荐下载“国家反诈中心app”,来电预警、报案助手、身份核实、风险查询、反诈案例等应有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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