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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到抚养义务,女子法定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事发黔东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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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1-14 13:51:50  来源:剑河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李某与万某结婚后,共同生育了长子万兴(化名)、长女万春(化名)及次子万林(化名)。2018年9月李某丈夫万某不幸去世,此时,年龄最大的孩子9岁,年龄最小的不到3岁。

  万某去世几个月后,李某带着挣钱养家的初衷将三个孩子交与万某父母即孩子爷爷奶奶生活照料,便外出务工,但其外出务工后,与他人同居生活,并生育孩子,而万兴、万春、万林三个孩子的抚养费等均由其爷爷奶奶负担。

  万兴、万春表示母亲外出后便没有回来看过或联系过他们,也没有来接他们一起生活,他们不愿意再与母亲李某一起生活。

  因李某怠于履行对万兴等三人的法定监护和抚养职责,而其爷爷奶奶在实际监护过程中监护权又受到一定限制,故孩子的爷爷奶奶万某某、杨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儿媳李某对孙子万兴三人的法定监护资格,并指定自己作为三个孩子的监护人。

  法院审理

  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监护人应当履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职责,并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万兴、万春、万林均为未成年人,李某作为三人的母亲,在万某死亡后,三人的法定抚养义务由其一人承担,其承受巨大的压力。因为家庭经济问题,将三个孩子交由申请人照顾,可以理解,也符合现实常态,但不能排除作为母亲对子女的生活、身心健康、教育等方面应尽的义务,比如承担孩子必要的生活教育费,与孩子必要的情感交流与沟通,对孩子身体健康、生活状态的关注、关心等。

  被申请人李某对万兴、万春、万林三人未尽到应尽的抚养义务,不但长期对万兴、万春、万林缺乏监管和照顾,且现已与他人共同生活并生育有孩子,而万兴、万春也已表示不愿意随李某生活。为了给万兴、万春、万林三人相对稳定的成长环境,更便于对其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的监护。据此,法院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撤销李某对万兴、万春、万林三人的法定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申请人万某某、杨某某作为三人的监护人。

  法官提示

  孩子是家庭的未来、国家的希望,作为父母的我们应生而育养之,这既是伦理道德的要求,更是法律责任。现实中,有很多父母将未成年子女交与老人生活、照顾,出现法定监护人与实际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不一致的情形,而实际监护人在履行监护义务时,又因监护权受限使得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维护被架空,其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最终可能给未成年子女或整个家庭甚至社会带来巨大的灾难。该案是剑河法院首例撤销法定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希望广大父母都能尽职尽责,重视孩子的成长,为他们撑好“爱”的成长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责任编辑:叶敏【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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