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6 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近日,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做好支持三孩生育政策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就做好支持三孩生育政策医疗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保障生育保险待遇
自 2021 年 5 月 31 日起,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三孩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各项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未就业且未参加基本医保的,其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各统筹地区应将《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享受范围,足额发放生育津贴,不得降低发放标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
二、 协同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
各统筹地区要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产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有效落实新生儿动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出生后 90 日内参保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三、 优化生育保险便民服务
深化 " 放管服 " 改革,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方式,充分发挥生育津贴在女职工产休假期间保障基本生活的作用。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本着减轻参保人员事务性负担的原则,推进生育保险经办工作标准化规范化,除国家医保局规定申领生育津贴需提供的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或社保卡、病历资料、参保人员银行账号外,不得额外要求提供其他书面资料,其余事项严格按照贵州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相关规定执行,最大程度便利参保群众,不断提升服务效能。
四、强化生育保险政策监测
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按照 " 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 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从保障基本权益做起,完善医保基金管理使用内控制度,强化生育保险政策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和支出结构,加强基金统筹管理使用,有效防范基金运行风险,引导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合理预期。
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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