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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拟设立“育儿假”:3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年各享假期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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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9-28 09:45:01  来源:多彩贵州网  

  9 月 26 日至 29 日,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贵阳举行。

  会上,《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 草案 ) 》 ( 以下简称《修正案 ( 草案 ) 》 ) 提请审议。

  拟设立父母育儿假

  《修正案 ( 草案 ) 》提出,设立父母育儿假,3 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双方每年享受育儿假各 10 天。

  条例原文共 75 条,《修正案 ( 草案 ) 》共修改原条文 23 条、删除 33 条、新增 7 条,修改后的条例共 49 条。取消了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

  此外,《修正案 ( 草案 ) 》还根据机构改革等情况对涉及部门名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部分条款内容和表述作了修改、删减。

  优化生育政策——

  规定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规定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同时明确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情形。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接受节育手术后需要施行恢复生育手术的,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取消与三孩生育政策不相适应的规定,取消生育审批改为登记服务,删除征收社会抚养费、限制生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分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等条款。

  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明确采取财政、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明确加强托育机构建设管理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持续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配置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配置母婴设施,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同时,新增托育机构监管的法律责任,规范托育服务。

  加强妇女权益保护,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监督检查。

  保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女职工婚假、产假和男方护理假不变;设立父母育儿假,3 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双方每年享受育儿假各 10 天。

  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为加强政策调整有序衔接,《修正案 ( 草案 ) 》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二女绝育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并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

  对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对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家庭,给予全方位帮扶保障。

责任编辑:杨慧梅【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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