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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某县一村民错转387元给在“鬼节”认识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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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4-22 14:09:20  来源:黎平县人民法院  

  黔东南州黎平县茅贡村4组徐某东在2019年鬼节即七月半被朋友邀约去九潮镇同腊村做客,酒席上徐某东与主人吴某礼觥筹交错、推杯换盏,双方甚觉相见恨晚,便互相添加为微信好友,期待有时间下次再会。

  2020年2月29日吴某礼想通过微信将387元资金转账给亲属,却一不小心把资金错转入徐某东的微信账号上。吴某礼为此多次通过微信与徐某东沟通,就是不肯退钱。吴某礼无奈之下,于近日找到坝寨人民法庭。

  黎平县人民法院坝寨人民法庭了解诉求事由后,与当事人讲,如果通过诉讼程序,成本会比实现债权更大,当事人说“为了得到一个公正的结果,他不守信用,我也就不计较所付出的成本了。”为此,该庭法官前往茅贡村4组找到徐某东,阐明诚实信用的道理,释明不当得利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徐某东听后醒悟,承认错误,并当即通过微信向吴某礼返还资金387元。

  一起简单的不当得利民事纠纷,经过成功调解就化解了。

  徐某东在法官面前说:“没想到,微信好友期待再会的场地,居然有法官在场,天上不会掉馅饼,我错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言行一致,恪守诺言。民事主体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遵循诚信原则:

  (1)民事主体开展民事活动应当讲诚实,如实告知相对方自己的相关真实信息,不弄虚作假,不欺诈。应当依诚信原则订立契约和履行契约,严格遵守体现伦理道德要求的诚实、守信、善意等规则。

  (2)民事主体应以善意、合法方式行使权利。不得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恪守承诺,不擅自毁约。

责任编辑:吴如贵【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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