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高个男子吴某与矮个男子杨某签订《二手车辆买卖协议》,杨某以9万元的价格将其原购17万元的车辆卖给吴某。当日,吴某付钱杨某交车,完成交易。
2020年7月的一天,吴某停放在停车场的该辆车被一公司以违约为由拖走收回。吴某找杨某协商解决,杨某置之不理,并将吴某拉黑。
后经吴某打听发现,原来杨某于2019年11月与某公司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租用该车辆,支付租赁费。租赁合同签订后一段时间,杨某因支付租赁费感到吃力,于是将该车卖出。但杨某对吴某隐瞒了该车是以租赁而来的真实情况。
杨某将该车卖给吴某后,将卖车款挪作他用,未依约按期支付租赁费,导致该车被租赁公司收回。2021年11月23日,吴某逮住杨某,发生了前述一幕。
经现场调解,承办法官释明,杨某对融资租赁的该车没有所有权,所以与吴某签订的《二手车辆买卖协议》属于无效协议。杨某在理亏的情况下,不得不与吴某达成协议,自愿退还吴某购车款9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3000元。
目前,融资租赁公司已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杨某提起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诉讼,杨某将会被判决依合同约定承担各项费用及违约金。
上述案例提醒我们:
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后,一定要依约按期支付租金,否则,将会导致车辆被融资租赁公司收回的不利后果,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购买二手车的人们,购买前也一定要清楚车辆是不是抵押的融资租赁物,这是一个陷阱,不小心掉进去,将会给你带来不尽的烦恼和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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