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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黔东南!一人非法持有枪支,获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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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9-14 10:38:26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网讯  近日,从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被告人韦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

  2020年7月份,被告人韦某某到其亲戚家做客时,发现其亲戚家有一支火药枪,韦某某遂将该支火药枪拿回自己家中。2021年1月5日,韦某某持火药枪伙同其他人到从江县加榜乡尧贵村的坡上打野猪。4月1日,主动将持有的火药枪交从江县加勉派出所,并如实供述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被告人主动上缴枪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最终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现在农村仍有少数村民使用火药枪去狩猎的现象,给社会治安治理以及环境资源保护都带来严重威胁。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我国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任何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依法取得持枪证而持有、携带、隐藏枪支,无论枪支是购买、借捡,都属于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都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胡蓉)

责任编辑:杨慧梅【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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