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杨某邀请了张某来家中吃饭喝酒。几杯酒下肚后,杨某与张某发生了矛盾冲突,随后张某报110请求民警处理。
民警因不认识到杨某家的路,与杨某进行了电话联系,询问路怎么走。非常心急的杨某依然担心民警找不到路。
在自己已经喝酒,且只持有D类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普通三轮摩托车)的情况下,驾驶他父亲的小型普通客车,从家中非常“热心”的去接民警。
杨某接到民警时,民警就闻到了一股浓烈的酒味…
经民警询问,杨某交代了自己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经鉴定,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107.35mg/100ml。
经余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以处罚。同时,杨某醉酒后持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根据相关规定,应对其从重处罚。
法院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方面综合考虑,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在此,重要的事情还是要再说三遍: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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