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配合防控工作
还持刀阻碍民警执法
今天(6月5日)上午
南明区人民法院
依法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被告人李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经查,今年2月9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南明区河滨苑小区一防疫点,未佩戴口罩并拒绝配合防疫工作,防疫人员对其劝阻无果后便向公安机关报警。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巡特大队民警杨某某等人随即赶往现场对李某进行劝导,李某仍拒不配合,并使用自己随身携带的一把约15厘米长的刀具追赶民警,民警杨某某等人退至河滨苑3单元2楼出口的台阶处时,被告人李某仍持刀逼近,杨某某拔枪警告李某。多次警告无果,李某欲再次对民警实施攻击时,杨某某开枪将其腿部击伤,随后将其控制,并送往医院救治。后李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南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涉案刀具、证人证言、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以及现场视频等。
在庭上,被告人李某称,事发之前他喝了酒,一时糊涂才会犯下大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疫情防疫工作,主观上明知民警在执行公务,仍以暴力阻碍民警执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经过审理
法官与合议庭合议后
当庭作出判决
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公务罪
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李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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