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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县人民法院发布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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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6-10 06:58:50  来源:台江县人民法院  

  近年来,台江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依法打击各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同时,积极推进 " 补植复绿 "、" 捕 1 放 N" 及公益诉讼工作,努力恢复生态环境,保护绿水青山。

  为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和评价指引功能,台江县人民法院现就二起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案例一:罪犯韦某某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14 年,韦某某以 25200 元向他人购买了一幅山林,之后在未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独自在该山林中非法采伐马尾松 236 株,之后被台江县森林公安依法查获。经鉴定,韦某某采伐的马尾松 236 株,折合立木蓄积为 64.4414 立方米。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韦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在未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伐马尾松 236 株,立木蓄积达 64.4414 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韦某某在涉案木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情况下,私自将已被扣押的木材部分用于修缮房屋,部分用于种植茯苓牟利,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判处韦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滥伐林木罪是我县较为频发的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涉案罪犯大多数系居住于偏远村寨的农民,他们依然秉着 " 靠山吃山,靠水吃水 " 的观念,为了修缮房屋或谋取经济利益,便无视森林法规,滥伐林木,破坏生态环境,最终被科以刑罚。该典型案例的发布,是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广而告之,告诫那些潜在的犯罪分子,切勿滥伐林木,若确有需要使用林木的,需向林业部门提交申请,获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能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记载的内容采伐林木,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记载的数量、范围及树种采伐的,亦属于滥伐林木行为。

  案例二:罪犯邰某某、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19 年 6 月 15 日晚 19 时许,邰某某邀约吴某某一起去捕鱼,吴某某从家中拿了电鱼机出门,二人一起到巴拉河使用电鱼机进行捕鱼,二人捕鱼结束后,在返回路上被派出所民警抓获,缴获电鱼机一台、塑料鱼篼一个、麦穗鱼 6 条(295.06 克)、鳜鱼 1 条(172.52 克)、黄颡鱼 2 条(206.43 克)、草鱼 1 条(161.37 克)、鲫鱼 11 条(551.54 克)、大眼鳊 43 条(1373.23 克)、白条鱼 150 条(903.21)克。

  在本院审理期间,邰某某、吴某某在本院见证下,购买了 20 余斤鱼苗,到案发河段进行放生,以恢复生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邰某某违反保护水产品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邰某某、吴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鉴于邰某某、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恢复生态环境,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二被告人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典型意义

  该案暴露了部分农村地区法律意识淡薄," 靠山吃山,靠水吃水 " 的观念依然存在,严重影响了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在法院的积极引导下,邰某某、吴某某自愿购买鱼苗,到案发河段进行放生,在放生时引来群众围观,法官借此机会 " 以案说法 ",向围观群众宣传相关法律及政策,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吴如贵【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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