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指控,2009 年至 2017 年期间,被告人聂永在先后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副经理兼专卖店管理部经理、贵州茅台集团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全国各地茅台酒经销商在茅台酒销售方面谋取利益,分别收受刘某某、潘某某、岑某、刘某、谢某、冯某某、张某某现金、物品等,折合人民币价值金额 49 万余元。
合议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永无视国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国有企业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庭审中的聂永
庭审现场,经控辩双方质证辩论,对被告人聂永受贿罪一案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犯罪所得现金、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的判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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