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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起 个税改革红包正式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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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9 09:40:41  来源:贵州都市报  


  2019年1月1日起,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全面实施,个人在享受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将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作为纳税人的您准备好领取红包了吗?我们在本报分三期连载,本次为第二期,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帮助您了解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帮助您及时享受到改革的减税红利。

  一、个人所得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之——大病医疗篇

  1。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答:对大病医疗扣除设定扣除金额上限,采取限额内据实扣除方式。

  2。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何时扣除?

  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扣除。

  3。纳税人配偶、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4。纳税人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答:目前未将纳税人的父母纳入大病医疗扣除范围。

  5。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时,纳税人需要注意什么?

  答:纳税人日常看病时,应当注意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备查,同时,可以通过医疗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本人上一年度医药费用情况。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相关信息申请退税。纳税人需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复印件备查。

  二、个人所得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之——住房贷款篇

  1。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什么?

  答: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2。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3。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答: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扣除方式。

  5。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享受的时间范围?

  答:纳税人的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40个月,240个月后不能享受附加扣除。对于2019年之后还处在还款期,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扣除。

  6。夫妻双方婚前都有住房贷款,婚后怎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答: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7。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中所称的首套住房贷款是如何定义的?

  答: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办法中所称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同时办法中还规定,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按照纳税人用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情形来掌握,即纳税人首套使用贷款购买住房的利息支出可以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之——住房租金篇

  1。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扣除。

  2。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主要工作城市是如何定义的?

  答: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3。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4。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根据《办法》规定,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和住房租金扣除。

  5。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该留存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6。夫妻双方无住房,两人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各自租房,如何扣除?

  答: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都无住房,可以分别扣除。

  7。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不可以。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只能二选一。如果对于住房贷款利息进行了抵扣,就不能再对住房租金进行抵扣。反之亦然。

  8。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金扣除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赁扣除的起始时间为租赁合同约定起租的当月,截止日期是租约结束或者在主要工作城市已有住房。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
 

责任编辑:吴茜岄【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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