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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受贿,贵州1局长1副局长1公司法人代表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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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4 14:14:47  来源: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大方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局原局长吴维举、大方县城乡规划局原副局长韩军、大方县龙云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泽亚涉嫌受贿案一案,由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吴维举在担任大方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与韩军、王泽亚共谋,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便利,与韩军共谋,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便利,在征地拆迁、人事关系变动、工程款支付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被告人吴维举在担任黄泥塘镇副镇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受贿数额人民币共计511.942467万元。

  被告人韩军与吴维举、王泽亚共谋,在吴维举担任大方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局局长期间,利用吴维举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与吴维举共谋,利用吴维举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受贿数额人民币共计251万元。

  被告人王泽亚与韩军、吴维举共谋,利用吴维举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受贿数额人民币共计23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维举、韩军、王泽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其中吴维举积极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在吴维举、韩军、王泽亚收受赵某某230万元受贿案中,三人主要利用吴维举的职务便利,韩军、王泽亚起帮助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维举检举他人犯罪经查属实,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泽亚积极上交了全部违法所得70万元,吴维举主动供述使监察机关扣押了少部分违法所得现金及车辆价值共计624624.67元,可以酌情予以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维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被告人韩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判决被告人王泽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对被告人吴维举被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万元及贵FE2063号大众帕萨特轿车一辆、王泽亚上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吴维举、韩军的其余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责任编辑:叶敏【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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