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2日,王某奎请本村村民苗某、陈某等人帮其建房。当日晚上20时许,王某奎便招待苗某、陈某等人在家中吃饭喝酒。22时许,王某奎酒后失控,无事生非,苗某等人见状则各自回家。王某奎便在家中无故殴打其妻张某芬和儿子王某欢,其母亲张某英听见后前来劝阻,王某奎又殴打张某英。张某芬见状,便带着王某欢和张某英出屋躲避。
随后,王某奎窜至与其同住一所房屋的父亲王某贵屋里,对体弱多病的王某贵进行殴打,王某贵向张某英等人呼救,但因平时王某奎醉酒后经常无故殴打家人及对他进行劝阻的人,张某芬、张某英和王某欢均因惧怕王某奎而不敢进屋劝阻。王某奎持续殴打王某贵至23日凌晨3时许。4时许,王某贵在其家中死亡。
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王某贵的尸体进行鉴定,结论为王某贵死亡原因可考虑颅脑损伤及胸部损伤并全身广泛软组织挫伤、擦伤导致创伤失血休克死亡;其自身年龄、肺部感染及心脏病变等因素对死亡具有一定程度的促进作用。经贵州省第二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鉴定中心鉴定:王某奎作案时意识清楚,仅处于普通醉酒状态,其实施危害行为具有一定的现实因素,其实质性辨认和行为自控能力存在,王某奎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奎酒后无故殴打其父亲王某贵致王某贵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据此,法院结合被告人王某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臧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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