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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借款不还 法院动真格 获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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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02 13:17:16  来源:遵义晚报  


  昨日下午,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对一名“老赖”,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值得一提的是,此前被告人吴某在被司法机关执行逮捕程序后,履行了法律义务。对此,法院表示,被逮捕后履行法律义务,仍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告刑事自诉“老赖”成被告

  家住中心城区的吴女士,早在2014年8月,与银行签订了一份《个人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吴某向银行借款10万元,并以其购买的轿车作为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

  然而,吴某在偿还部分借款后,便未再偿还。截至2015年11月,共欠银行本金及利息7万余元。由于多次催款未果,2016年1月,银行向红花岗区人民法院起诉。吴某败诉后,依然不履行还款义务。最终,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后,吴某被法院列入失信人“黑名单”。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吴某在其他银行累计有存款34万余元,而且在案发后多次提现,并逐步将账户内大部分资金取走。针对吴某账户的异常行为,2017年7月,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扣划账户剩余款项1.8万支付给了原告。另外,吴某在其朋友张某处还有43000元的投资

  为催促吴某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法官发现吴某将大部分资金取走后,一直电话联系吴某,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遭到吴某拒绝。由于吴某一直不到案,今年1月4日,原告银行向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吴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司法机关逮捕。面对法院对自己动了真格,吴某随即向银行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并取得了银行谅解。对此,银行也请求法院,对吴某从轻处罚。

  被告判刑6个月缓刑1年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作为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却采取转移财产等方式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原告银行指控吴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吴某得到谅解,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庭上的悔罪表现,最终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针对该案的判决,法院表示,如果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但心存侥幸,抱着能拖就拖,能赖就赖恶意逃避执行的心理,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后果很严重。如果通过公诉程序或者自诉途径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其“拒执罪”,即使幡然醒悟,赶紧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是公诉程序的案件,公诉机关不撤回起诉的,或者自诉人不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不批准撤诉的,仍然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自动履行只是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陈志春 段波)
 

责任编辑:吴茜岄【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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