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记者从《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它的颁布是为科学合理保护、节约、开发和利用水资源,保障水资源,改善水环境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在立法过程中,贵州省水利厅组织立法小组对贵阳、安顺、黔东南、遵义等具有贵州特殊地理位置代表性的地区进行调研,并借鉴美国、欧盟、日本、澳大利亚、菲律宾等国家的水资源保护立法的模式、管理体制、原则和制度等,做到了既借鉴国际经验,又符合本土特点。
《条例》是全国第一部省级层面的水资源保护地方性法规,创新内容较多,实践要求较细。共有八章,四十一条。按照坚持人水和谐、全面规划、保护优先、水量水质水生态并重,要求优先保护饮水水源,预防、控制和减少水资源污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水资源保护规划、取用水管理、地表水保护、地下水保护。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监测与监控、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水资源保护改革创新
《条例》率先在地方性法规中提出全面推行河长制;率先在地方性法规中要求提高中水回用率;率先要求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河流的合理流量、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
严惩违法行为
《条例》明确提出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且逾期不拆除成为情节最严重者,将会被处于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强化水资源保护与监控
《条例》提出了监测异常的报告与通报、建设水资源保护监测网络与监控平台、建立水资源监测信息共享制度、信息发布和公开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杨昌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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