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该《规定》共六章二十三条,分别对党委政府、党委职能部门、政府职能部门、部分中央在黔单位等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行了分门别类的规定,明确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划分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依法、依政策划定,实行“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
《规定》以清单方式明确了党委政府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细化了各级党委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管辖行政区域内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等严重后果的,严格行政问责。
同时,《规定》明确了党委系统主要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主要是党委组织部、宣传部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工作责任。要求组织部门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还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并组织实施。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另外,《规定》还对金融管理部门、保险监督部门、气象部门、海关管理部门和检验检疫部门等5家中央在黔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具体责任进行了划分。(杨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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