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获悉,《贵阳市行政执法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相互移送案件(线索)暂行规定》于近日出台。《暂行规定》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协作形成反腐败合力,相互移送的案件(线索)应自受理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由最先发现案件(线索)的单位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移送。
《暂行规定》指出,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来信、来访或专项检查中,发现属于市级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案件线索,应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审查中,认为被审查人员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或其它行政处罚或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或有关机关。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发现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及时将其违纪违法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及相关部门在工作中必须认真核实工作对象是否具有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身份。
《暂行规定》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应明确一名分管领导,确定负责具体承办案件(问题线索)移送工作的专门机构和负责人,并建立案件(问题线索)移送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和移送登记制度。对违反规定,有故意隐匿案件(问题线索)、拖延移送时间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本报记者 吴婷 来源:贵阳日报)
作者:吴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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