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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关注!贵州将全面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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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1-28 09:18:14  来源:多彩贵州网  

  近日,省政府印发《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围绕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根本任务,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据悉,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本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家庭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

  办法明确,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执行低保对象“分类施保”政策,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0%-30%增发;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 5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40元。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长期照护需求适时调整。已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且补贴标准高于本实施办法的地区按原标准执行。

  根据办法,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同时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和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护理津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领取其中一类生活、护理津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办法同时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应停止发放:残疾人死亡的;残疾人户籍迁出本省的;发现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记者 程曦 实习生 齐青杨)

责任编辑:杨平【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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