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儿园退还保教费、 伙食费有了相关标准。本报记者 赵惠 摄
记者昨日从省发改委获悉: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民办学校学生因故转学、退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学校应按规定退还学生学费、住宿费、培训费、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及幼儿伙食费等。
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简称“民办学校” ) 。
办法规定,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调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三年。民办学校调整收费标准要广泛听取学生及学生家长意见,应提前一个学期向学生及学生家长做好宣传、告知工作。民办学校收费按学年、学期或按月(幼儿园和短期培训)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民办高等学校收费,严格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的规定。
民办学校学生因故转学、退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学校应按规定退还学生学费、住宿费、培训费、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及幼儿伙食费等:民办学校按学年、学期收取学费:缴费后未入读的,按收费标准的98%予以清退;入读未满一个月(含一个月)的,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入读超过一个月至 1/2学年或学期(含1/2 ) 的,按收费标准的60%予以清退;入读超过1/2未满3/4学年或学期(含3/4 ) 的,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退费;入读超过3/4学年或学期的,不予清退。民办学校按短期培训收取费用:缴费后未入读的,按收费标准的98%予以清退;入读未满1/4全程学习期(含1/4 ) 的,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入读超过1/4未满1/2全程学习期(含1/2 ) 的,按收费标准的60%予以清退;入读超过1/2未满3/4全程学习期(含3/4 ) 的,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入读超过3/4全程学习期的,不予清退。
办法还针对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制定退费条件:缴费后当月连续十五天以上(含十五天,含法定节假日)未入园的,幼儿园按当月保育教育费的70%进行退费;缴费后当月连续五天以上(含五天,不含法定节假日)未入园的,幼儿园按当月幼儿应在园天数,计算出幼儿实际在园天数进行伙食费退费;民办幼儿园除按前两种情况规定退费外,可采取抵缴下月费用方式退费。(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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