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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被盗刷了 银行该负责吗?贵州省高院明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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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12-02 09:15:57  来源:多彩贵州网—贵州商报  

  卡被盗刷了银行该负责任吗?

  省高院出台意见,明确当事人如何承担证明责任、何种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

  储户张先生找到银行,说自己的银行卡一直在身上,密码也未泄露,但是卡上的3万元钱不翼而飞,要银行承担赔偿责任。银行往往回答:“报案!我们只能协助警方破案,赔偿不可能!”这样的遭遇不仅仅是张先生一个人遇到。那么,银行卡被盗刷银行有责任吗?记者在昨日省高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得到了答案。

  A.审理银行卡纠纷省高院出台意见

  随着银行卡的大量使用,由于银行卡交易而引发的案件数量也不断增长,而当前没有专门适用于审理银行卡民商事纠纷的法律、行政法规,全国各地法院对这类案件的裁判标准迥异,我省各地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对如何适用法律也存在不同理解。

  为正确审理此类案件,今年11月,省高院制定了《关于审理银行卡民商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对于因银行卡申领、使用、注销、遗失、被他人伪造、窃取等多种情形下,持卡人银行卡被用于交易所造成的损失而引发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当事人如何承担证明责任、何种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等作出规定。

  规定要求,赔偿持卡人因银行卡被盗刷而造成的损失,应当要求其明确主张的是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并根据其明确的主张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则。

  B.银行“举证不能”,将承担不利后果

  持卡人以发卡行违约为由请求发卡行承担相应责任的,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按照下列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持卡人应当证明其持有发卡行所发行银行卡的事实、其向发卡行领用相关银行卡的合同或银行卡章程、其银行卡非因自己交易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因讼争事由而造成损失金额的事实;

  发卡行、收单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提交由其持有的持卡人银行卡被复制、被盗刷时的视频资料、交单单据、签购单、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无合理理由拒不提交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C.信息泄露卡被盗刷根据过错分配举证责任

  如银行卡系因泄露卡片信息而被他人盗刷,泄露银行卡信息的行为多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及公平原则分配举证责任。

  凭银行卡及持卡人自行设定密码交易的,一般应当由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但持卡人能证明银行卡为他人非法持有,密码系因发卡行的行为而被他人知晓从而被交易的,应当由发卡行承担相应责任。持卡人银行卡为不设密卡,持卡人能证明其银行卡被盗刷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由发卡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有证据证明该不涉密卡被盗刷系持卡人及发卡行混合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分配责任。

  持卡人资金损失系因他人伪造银行卡或因发卡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存有漏洞,而使他人非基于真实银行卡进行交易的,一般应当由发卡行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该交易持卡人亦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分配责任。

  涉案银行卡网上支付是通过U盾、U宝、U key等物理介质进行的交易,应当认定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经本人授权交易。(左春林)

责任编辑:杨平【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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