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记者从省人大获悉,《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获表决通过,施行时间定为2016年1月1日起。
“条例”规定,社会中介机构应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出具的结果性文书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者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等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追回,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骗取资金10%以上5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作者:杨露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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