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公告,从2015年3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的3%降至2%,其中, 参保单位缴费比例为1.5%,参保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0.5%。
据了解,为了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社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省将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2%。
按照相关规定,凡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人员均可申领失业金,领取标准为每月875元/人。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领取失业金的期限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的时间来决定,最多不超过2年。
作者: 胡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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