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14年8月29日晚上,家住花溪党武乡的陈某接到朋友电话去观山湖区喝酒聚会,当天5个人喝了5瓶两斤装白酒,大约晚上21点半,一群人从餐馆里出来,醉得走路都不稳了。因为在席间陈某与刘某互相“掂对”,走出餐馆二人就吵了起来,刘某顺手打了陈某,两人扭打在一起,周围朋友发现后过来相劝。当晚22时许,陈某借着酒劲,顺手拾取附近草坪上的木棍击打刘某脑部,致刘当场倒地,此时观山湖公安巡防人员正好巡逻经过,当场将陈某抓获。次日,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系被钝器击打头部导致严重颅脑损伤致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使用木棒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在昨日的法庭上,陈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此案将择期宣判。
(李昊 邱凌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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