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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防队长“垄断”活鸡市场 被处有期徒刑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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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11-21 09:40:55  来源:贵州都市报  

  巡防队长“垄断”活鸡市场

  组成黑社会团伙,控制购销渠道,操纵价格,日前一审被处有期徒刑16年



庭审现场。

  在六盘水市中心城区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手段垄断活鸡交易市场,当地群众深受其害。2013年4月开始,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经过缜密侦查,一举抓获这个以张振军为首要分子,涉案成员达10余人的犯罪团伙。11月17日,张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

  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民警当起了“鸡霸”

  据介绍,2011年7月,张振军被调到钟山公安分局东风派出所工作,被逮捕前担任派出所巡防队队长,夏朝兵和谢守品分别于同年9月、2012年年初到东风派出所当协勤员。

  2012年年初,张振军以垫资入股的方式,笼络夏朝兵和谢守品等人合伙做活鸡销售生意。后来,张振军为了非法控制活鸡销售市场,谋取巨额利益,利用自己公安人员的特殊身份,纠集夏、谢以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方式,打压、排挤竞争对手,迫使不愿意合作的活鸡销售商加入或退出市场,逐步形成一个以张振军为首,夏朝兵、谢守品等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在该组织中,张振军自任“董事长”,谢守品任“总经理”(负责活鸡销售日常管理事务),夏朝兵主要负责“外围”(对不听招呼的销售商进行教训),其余活鸡销售商分别担任主管、出纳、会计等职务,分工负责场坝销售点的购进、销售、收款、记账等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如果销售点上发现有经销商私自购进、销售活鸡的,先向谢守品汇报,谢守品了解情况后向张振军汇报,最后由张振军做主分别安排夏朝兵、雇佣穆有忠等人负责组织人员教训“不听招呼的”活鸡经销商。穆有忠接受安排后,以支付金钱的方式指使温永红具体组织人员,温永红则以支付少量金钱方式纠集苏远富等人具体实施威胁、恐吓活动。

  垄断活鸡市场获利200余万元

  自2012年以来,该组织以整合活鸡销售市场的名义,先后采取谈判、威胁、暴力、恐吓等方式,迫使场坝的12户活鸡经销商、钟山区水产商会等参与该组织入股联营,虽然绝大部分经销商与该组织合作后收入大不如前,但因张振军等人系公安人员的特殊身份,经销商大都敢怒不敢言。同时,通过在场坝设置两个销售点,控制活鸡购、销渠道,操纵活鸡销售市场价格,组织人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强迫经销商必须在这两个销售点上购买活鸡、进行交易。

  2013年5月10日,经六盘水市钟山区审计局对该组织设立的两个活鸡经销点部分流水账目进行清查发现:2012年利润1323428元。2013年1月至4月12日利润521928元,总计利润1845356元(不含被提走作为“外围维护”费用的420000元)。其中,张振军获利252423元,谢守品获利385959元。2013年1月至4月期间,张振军以做“外围维护”为由,不经过其他合伙股东同意,数次强行提取销售利润共计42万元用于其生活开支、还账、给组织成员发放红利等。

  不加入“组织”经销商纷纷被“修理”

  2012年8月左右,因场坝销售点发鸡价格偏高,经销商李某、杨某等人联合到钟山区曹家湾农贸市场经营活鸡销售生意并自行到外地购鸡,张振军、夏、谢等得知情况后,要求李某等人停止卖鸡并参与合伙经营,但遭到拒绝。同年12月26日,穆有忠安排一伙不明身份的外省人到李某等人的销售摊位上闹事,持钢管等器械打砸销售摊位,并将王某、杨某打伤。

  2012年4月左右,经销商朱某自行到贵阳批发鸡到水城销售,张振军安排夏朝兵等人在路上打伤朱某等人并砸损车辆。后张振军安排人与朱某商谈合伙事宜,朱某要求得到7%的股份未果,因担心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被迫按出资35000元占3.5%股份的方式参与经营。

  2012年五六月份的一天,经销商熊某从外地购进一车活鸡到水城贩卖,张振军便安排人在水黄高等级公路设伏,扔石头将熊某运鸡的货车砸损。2012年8月14日4时许,夏朝兵在水钢冶金北路炼钢厂单身楼附近,放火将熊某停放在路边的货车点燃逃离现场。

  数罪并罚主犯获刑16年

  2013年4月,六盘水警方经过缜密侦查,一举捣毁这个涉案成员达10余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

  2013年5月22日至7月,张振军等犯罪团伙成员分别被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1月17日,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振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18年零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其他被告人分获10年至1年零不等4个月有期徒刑。(杨霆 田维娟 邓倩)

责任编辑:田茂琪【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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