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我省普通本专科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中学习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新实施办法明确,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应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作为学校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用于本校“奖、勤、助、补、减”等学生资助工作,作为国家资助政策的重要补充,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在校就读期间,因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重大疾病、突发重大事故和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校应给予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特殊困难补助所需资金从学校的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中安排。
新办法明确,普通高校要将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加强资金管理,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学校不得挤占、挪用学生资助资金,严禁弄虚作假,严禁将学生资助专项经费提而不用。
学校每年应主动向学生和社会公开学校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同时应自觉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各级教育部门每年应将各普通高等学校落实学生资助政策的情况,纳入对学校的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申红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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