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日前投入运行或者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的火电、水泥、钢铁建设项目企业法人单位,今后排放的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以NO2计),将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省政府近日批复,原则同意《关于报请批准贵州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根据方案,2014年5月1日前投入运行或者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的火电、水泥、钢铁建设项目企业法人单位,申请排污权指标的新(改、扩)建项目所在企业法人单位和排污权储备管理单位成为交易主体,排污权交易指标是交易主体通过减排措施形成的结余部分。
排污权指标实行先储备、后交易。新(改、扩)建项目所需的排污权指标,可通过政府出让、市场交易或企业内部调剂等方式有偿取得。根据排污单位申请和排污许可证确定的期限进行一次性购买,以5年为一个购买周期。新(改、扩)建项目自购买排污权5年后仍未开工建设的,其排污权指标由储备单位无偿收回。
2014年5月15日开始,对纳入试点范围的现有企业法人单位进行初始排污权分配,并换发排污许可证。积极推进排污权市场交易。2015年12月,组织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进行评价。(记者 李朝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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