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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调整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 今秋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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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4-25 14:01:01  来源:贵州日报   

  4月23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提高幅度最低为17.2%,最高为50%,该标准将于今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新的学费标准具体为:一般本科专业平均学费标准 (每生每学年,下同)调整为4170元,一、二、三、四类学科学费分别调整为3830元、 4100元、4200元、4500元,一般高职高专学费标准为3500元。艺术类专业本科学费标准9000元,高职高专学费标准7000元。独立学院本科学费标准实行上限控制,最高不超过12000元。

  “211工程”大学(独立学院除外)学费标准,可在以上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20%。除“211工程”大学和独立学院外的普通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批准的国家示范性专业,可在以上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0%。通知还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每年须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勤、助、补、减。

  通知还将普通高等学校具体各专业学费标准制定权限下放至普通高等学校。各普通高等学校在不超过以上规定的学科分类及学费标准内,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制定具体各专业学费标准,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今年起,我省高职(专科)院校将实行自主单独招生,报名考试费每生100元。各高职(专科)院校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同时,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决定,我省将放开民办学校收费政策。(本报记者 杨春凌)

责任编辑:苏慕凉【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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