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记者从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了《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办公厅各处室、单位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
意见明确,由省政府办公厅行政处会同办公厅机关服务中心在办公厅管理的有关区域规划设置禁烟区,张贴禁烟标识。禁烟区域为各办公楼会议室、候会室、办公楼通道、门厅、传达室、地下停车场、洗手间、阅览室等公共场所,同时将有不吸烟职工的多人办公场所也纳入禁烟区域。
意见要求,全厅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在公共场所禁烟的法律法规,不得在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共文化场馆、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在其他有禁止吸烟标识的公共场所要带头不吸烟,参加各类会议;参与接待、会见等公务活动时不得吸烟、敬烟、劝烟;乘坐多人乘坐的公车不得吸烟,驾驶员在驾驶公车时不得吸烟。并要求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尤其要加强自律,模范遵守上述在公共场所和公务活动中禁烟、控烟的规定。
此外,意见规定,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有关处室、单位承办会议、接待、会见等公务活动,一律不得使用公款购备香烟、提供烟草制品;厅行政处要严格审核有关经费支出,对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的凭证一律不予报销。(记者 程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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