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市县经济发展综合测评办法》出台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市县经济发展综合测评办法》,首次将“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城镇污水处理率”、“城市(县城)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标,纳入到市县经济发展考核体系。
测评包括居民收入、群众满意度等8方面
据了解,市县经济发展增比进位综合测评作为我省一项创新工作,自2011年开展以来,对促进市县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形成创先争优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根据各地各部门意见和要求,我省修改制定了《贵州省市县经济发展综合测评办法》。
测评办法包括经济总量、投资规模、产业发展、科技进步与就业、财政税收、居民收入、生态环境、群众满意度8个方面,共35项指标。这些指标,不仅体现总量规模和人均水平,也反映结构优化和质量效益情况,特别是突出实实在在、没有水分,有效益、有质量的速度。自2014年开始,每年上半年、全年各进行一次。
增设4项生态环境类指标
《测评办法》与之前的试行办法相比,市级经济总量指标权重由20%降为12%,增设了包括“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及其增长速度”、“综合科技进步水平指数”、“每万人人才资源数”和“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指标、“贫困乡镇发生率”指标等。
值得一提的是,《测评办法》增设了4项生态环境类指标,首次将“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城镇污水处理率”、“城市(县城)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标,纳入考核体系。(作者: 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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