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癌等十种疾病纳入“新农合”在定点医院救治,费用最高可报销80%
贵州省卫生厅公布,为进一步扩大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减轻参合人患重大疾病医药费用负担,根据相关规定,再结合贵州省实际,拟定颁布了《贵州省肺癌等10种新农合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决定将肺癌等10种疾病纳入贵州省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范围,此《方案》自2013年11月20日起实施。
患者须定点按规定方式治疗
据悉,此次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的包括肺癌(手术、化疗、放疗)、食道癌(手术、化疗、放疗)、胃癌(手术、化疗、放疗)、结肠癌(手术、化疗、放疗)、直肠癌(手术、化疗、放疗)、急性心肌梗塞(住院溶栓、介入治疗)、脑梗死(药物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手术、I131放射治疗、药物治疗)、唇腭裂等10种疾病。
如果患者身患以上十种疾病,并且属于新农合参保者,只要在相关重大疾病定点救治医院(首批新农合肺癌等10种重大疾病的定点救治医院名单可在贵州省卫生厅网站上查询)按规定治疗方法治疗,产生的费用即可由新农合进行补偿报销。否则,均不列入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范围,按新农合统筹地区原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费用最高可报销80%
《方案》中明确规定,重大疾病采取单病种定额(限额)付费方式,新农合基金对重大疾病患者的定额补偿,不设起付线,不受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与诊疗项目目录限制,且不受患者当年新农合统筹基金最高封顶线控制。重大疾病住院或门诊救治费用实行定额付费的,定点救治医院只能按该定额支付标准收取费用,定额费用由新农合基金承担80%,
其余由患者承担。实现限额付费的,定点救治医院所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限额标准,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据实收取,限额内费用由新农合基金承担80%,其余由患者承担。此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病人,在新农合按病种付费支付后,自付部分费用按当地救助标准进行救助。
此外,恶性肿瘤化疗、放疗患者,先由救治定点医院与患者签订整个周期治疗协议,医院将协议报送患者交患者所在地新农合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可将定额费用的70%预拨至定点医院。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收到定点救治医院重大疾病结算申请资料,实行先付款后审核制度,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新农合基金定额支付标准,向定点救治医院拨付资金。(作者: 蔡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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