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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将对“全社会口径”服务业进行情况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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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10-23 08:41:34  来源:黔中早报  


  我省将对全社会口径服务业进行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指标、业务指标和服务业增加值等情况统计。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企业(单位)财务统计指标的报告期,原则上应与其执行的会计制度保持一致。统计工作坚持“市场价格估价”原则,即根据交易双方认定的成交价格进行统计,没有货币支付行为的交易,按市场上同类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或按所发生的实际成本估价。

  意见明确,我省服务业统计范围原则上为全社会口径服务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等共14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具体包括45个大类、193个中类和431个小类。统计对象包括在全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等三个类别。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民航、银行、证券、保险、电信、邮政、石油等系统所属企事业法人的省、地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纳入服务业统计。(作者: 李朝恒)

责任编辑:陈合敏【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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