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黔图汇- 人才网- 视听中心- 专题- APP

订阅
首页| 全州| 时政| 领导| 县市| 综合| 发布| 视听| 行业

贵阳:“生态补偿”不能让群众保护生态“得不偿失”

在线投稿邮箱:tougao@qdn.cn  新闻热线:8222000  值班QQ:449315
时间:2013-04-28 10:44:07  来源:新华网贵州频道  

  贵阳市近日出台新规,对生态补偿的原则、机制、限制条件等进行了规定,其中要求接受生态补偿后的城乡居民收入,不得低于兑现补偿当年本市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防止低水平补偿及其后遗症,保证补偿区域内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

  记者从贵阳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2009年贵阳市便拿起法律武器保护青山绿水,制定了国内首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在此基础上,贵阳市总结经验,针对现行法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出台了《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2月4日经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将于5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规定,按照体现生态价值、代际公平、合理补偿的原则,建立以资金补偿为主和技术、政策、实物补偿为辅的生态补偿机制,设立由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生态补偿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等构成的生态建设补偿资金。同时,提高了生态补偿的标准,致力于通过立法帮助补偿者和受偿者找到利益共同点。(王橙澄)

责任编辑:金娅【收藏】
上一篇:贵州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助推农业产业化发展
下一篇:五一期间省内迎来短途客流高峰 川渝方向卧铺紧俏

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