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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卡实名制被“打折” 利益群体“见招拆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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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6-14 10:51:38  来源:人民网  

 

    据人民网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预防腐败局《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指出商业预付卡市场存在监管不严、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突出问题,要求建立商业预付卡实名登记制度、非现金购卡制度和限额发行制度,规定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

  购物卡实名制从6月1日起开始实施,可记者多日调查发现,实名制在实施过程中遭遇购物卡利益群体“见招拆招”。

  购物卡实名制被“打折”

  “你们的购物卡实行实名制了吗?”“没有,我们的卡都是不记名的。”这是记者10日在北京一家连锁超市与其工作人员的对话。在收银台,一位顾客用购物卡结账,记者上前与他聊了起来。

  “不是说大面额的才要实名吗?这个措施对我们没什么用处。”这位先生在一家国企上班,他介绍说,每逢节假日,单位都发购物卡,一般以小面额超市卡居多,“刚用的是端午节发的卡,我得到的基本上都是500和1000的,不管谁去登记买的卡,我消费的时候又不要登记我的名字。”“所以我觉得购物卡实名制对于那些要行贿受贿的人没有什么约束力,1万一张的不能送,10张一千的不就能送了吗?”

  在《意见》中,不仅对不记名购物卡面值作出了规定,还要求“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这条规定也被“打折”。记者以购卡名义致电北京另一家超市,工作人员对记者说:“如果您不愿意转账,可以分多笔用现金支付,每笔都小于要求的数目不就得了?”

  据了解,目前市场上流通的购物卡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单项消费卡,由零售商家、专卖连锁商家等发放,只可在自己旗下商户使用,超市购物卡就属于此类;一种由专业发卡公司发放,可以在多个特约商户使用;还有一种既可以在多个特约商户使用,又可以在自己公司旗下的百货公司使用。

  记者随后采访到一位商城经理,他表示,其实商城对购物卡销售都有登记,但是并没有对登记人身份和单位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此外,单位购买购物卡后使用者和购买者不一致也是个问题。目前,监管部门还没有明确规定要怎么处罚。

  “新世界的卡贵一些,9.5折收;中友和沃尔玛的低一些,9.3折。都是这个价儿,你手里有多少?”倒卖购物卡的“黄牛”问记者。

  小小购物卡,背后隐藏着一条多方受益的灰色利益链,“黄牛党”就是这链条上关键的一环。“实名制后对我们的生意肯定有影响,我现在主要收不超过1000块的不记名卡。”上述“黄牛”告诉记者。

  “卡腐败”的七寸在哪? 专家建议:实名制应当延伸至用卡者

  事实上,叫停“购物券”、“购物卡”的努力从未停止。早在1991年,国务院办公厅就发布了《关于禁止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1993年、1998年和2001年相关监管部门又下发整治通知,但效果都不理想。

  “今年过节不收礼,收礼就收购物卡。”这句由广告语改编而来的“玩笑话”,从侧面反映出购物卡成为行贿受贿者“新宠”,也表明购物卡腐败问题备受网友关注。《意见》发布后在网上引起了不小争议,有网友提出疑问:“购卡实名登记,购卡的人一般不是用卡的人,再者,并不是所有面额都限制实名制,这能防止腐败?”

  据中国青年报消息,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之前发布的调研报告显示,近5年来查处的行贿受贿案件中,购物卡贿赂案件所占比例逐年上升,2009年这一比例竟超过八成。

  记者就实名制防治“卡腐败”问题采访了多位专家,得到一致的答案:购物卡使用环节也应实行实名制。

  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林喆认为,购物卡实名制不可能完全抑制腐败,但是能起到一定的作用。在实施过程中,不仅购卡环节需要实名制,用卡环节也同样需要。同时,还应采取其他配套措施,如审计、公示等,以减少制度漏洞。

  林喆说,实名制会让部分办卡者望而却步,但商家以追求利润为目的,购物卡实名制会影响到他们的利益,所以有些商家不会积极地配合。购物卡采用实名制,商家完全可以不使用购物卡而发放“购物小票”。因此,需要对发卡人进行更为详细的规定,要有处罚制度。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说,购物卡的最大特点是隐蔽,因为不是实名消费卡,购物消费非常便利,是贿赂和腐败行为发生的一个有效载体和温床。

  任建明认为,此次对购物卡的管理仍然停留在表面,“目前只是规定,购买消费卡的单位或个人要实名登记,但是购买消费卡后的所有行为都不受监控,这对于整治消费卡带来的贿赂和腐败行为没有效果。”

  任建明建议,政府关于消费卡的规定应延伸到用卡的人,通过对消费卡整个流程的严格监管,最大限度制止可能产生的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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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物卡整治20年

  1991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禁止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要求“已发放尚未使用的购物券,一律停止使用,由发放单位立即收回销毁”。

  1992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紧急通知,要求“不得以年终评比、奖励和其他任何借口、任何形式滥发购物券”。

  1993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再度发文,要求“对已经发放、使用的各种代币购物券,限期在4月底以前使用,过期一律作废”。

  1998年12月,国务院纠风办公室下达紧急通知,要求立即停止印刷、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卡;对已经发放使用的代币购物券、限期在1998年12月20日前由售购单位妥善处理、过期一律作废。

  2001年1月,国务院纠风办、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严禁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通知》,再次重申禁令,并要求已经发放购物卡的单位必须在2001年2月28日前妥善处理。

  2011年4月,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重点整治查处收送礼金问题,对收送各类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的,以收送同等数额的现金处理。记者 李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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