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黔图汇- 人才网- 视听中心- 专题- APP

订阅
首页| 全州| 时政| 领导| 县市| 综合| 发布| 视听| 行业

首页 > 财经 > 正文

北京屠宰场收“瘦肉精猪”罚10万元追刑责

在线投稿邮箱:tougao@qdn.cn  新闻热线:8222000  值班QQ:449315
时间:2011-05-05 10:53:04  来源:北京日报  

 

    据北京日报 今后,在饲料兽药生产经营、畜禽养殖、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等环节,一旦查出有非法添加禁用药物和物质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都将面临严厉处罚。昨天,本市召开养殖领域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禁用药物和物质工作会,记者从会上获悉,屠宰企业如收购非法饲喂“瘦肉精”的生猪,除没收违法所得外,最高可罚款10万元;还将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瘦肉精”即盐酸克伦特罗喂养的猪,拱背收腹、肌肉结实,瘦肉最多能占到全身肉质的7成,因此被称为“健美猪”。瘦肉虽多,但“健美猪”体内残留的盐酸克伦特罗,对人体很有害,因此农业部等相关部门,已把它列入82种“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名单。

  针对养殖场饲喂“瘦肉精”,屠宰场收购“健美猪”等违法行为,本市将加大惩治力度。处罚力度究竟能有多大?市农业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今后如发现企业在饲料生产经营环节,添加、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和物质,将没收违禁物质和药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兽药生产经营环节,对向饲料企业销售“瘦肉精”的兽药企业或个人,将采取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在畜禽养殖环节,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等禁用药物和物质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除去养殖环节,在畜禽屠宰过程中,屠宰企业如收购“健美猪”等饲喂了违禁物品的畜禽,将被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在生鲜乳收购环节,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并吊销许可证照。市农业局相关负责人称,非法添加行为性质恶劣,对群众身体健康危害大,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依照法律要受到刑事追究。

  记者 巩峥

 

责任编辑:vjlin【收藏】
上一篇:浙江一幸运彩民“点石成金”收获100万
下一篇:商品房反暴利能否推动房价回归合理水平

相关新闻

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